云陽網訊(記者 楊梅娜)近日,市民小劉向律師咨詢,說他今年與云陽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3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眼看著快到轉正期,公司以他在試用期內未達到公司要求,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3個月。他想知道公司延長他試用期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他能否拒絕公司的這一要求。
針對這一問題,律師說,《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币簿褪钦f,法律規定的試用期最長只能為六個月,如果小劉公司要求延長試用期就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小劉公司只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即使公司約定的試用期未達到法律規定的上限,如只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也不能在試用期滿后以勞動者不符合要求為由延長試用期至6個月,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屆滿,如果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屬于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違法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小劉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小劉完全可以拒絕公司的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