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陽網訊(通訊員 陳燕)近日,云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三部在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信息共享平臺上發現,劉某與胡某某利用交通事故現場,用偷梁換柱的方式虛構肇事車輛信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14.26萬元。
2014年4月,胡某某駕駛長安牌小客車在云陽縣云紅路行駛途中與劉某駕駛的普通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劉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云陽縣交巡警大隊認定,胡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本以為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在明確界定責任雙方后,按流程給予賠償就相安無事,卻沒想到有人會在此動起了歪腦筋。
2015年4月,劉某以遲遲沒有得到賠償為由向云陽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肇事方胡某某、某保險公司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6.36余萬元,云陽縣法院按照現有的證據在審理過程中主持三方調解,最終確認保險公司支付14.19萬元于劉某。
得到賠償的劉某與胡某某正在暗自竊喜自己所作所為是如何瞞天過海時,卻不知自己已經東窗事發。2017年5月,公安機關接到群眾舉報,劉某與胡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肇事車輛為胡某某未投保的另一輛肇事貨車,為了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兩人共謀在事故現場將肇事車輛調換成另一輛正常投保的長安牌小客車,偽造事故現場,從而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14.26萬元。
接到舉報后,劉某、胡某某因涉嫌保險詐騙罪被云陽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并將此案移送云陽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結合該證據提起公訴。最終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 胡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
隨后,云陽縣檢察院檢察三部的承辦人經審查認為,云陽縣法院此前作出的民事調解書中的案件當事人虛構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屬于虛假訴訟行為,損害了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云陽縣檢察院遂依法啟動監督程序。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向云陽縣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云陽縣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采納再審檢察建議裁定再審本案。2020年5月,云陽縣法院作出再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此前作出的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4.19萬元的民事調解書和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