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熱點問題解析
1、 制定《條例》有何重要意義,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根治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是讓農民工更快融入城市、推動解決“三農問題”、實現脫貧攻堅、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原因復雜,根治這一問題必須多管齊下。在深入分析農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現有治理農民工欠薪政策落實情況、總結治理欠薪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專門行政法規,以法治手段推動根治欠薪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立法宗旨:《條例》第2條規定,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條例》第2、3、4章節,主要從工資支付形式與周期、工資清償、工程建設領域落實“一金三制”等方面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進行了規范。
2、“工資”怎么界定?
答:《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提供勞動中”,沒有提供勞動或計時講件還沒完成任務時,不適用本條款。
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應當堅持哪些原則?
答:一是堅持市場主體負責。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的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組織,以及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掛靠單位等,都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直接責任主體單位。二是堅持政府依法監管。縣級以上政府負責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并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鄉鎮、街道負責加強矛盾排查、化解和調處;人社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實施勞動監察執法查處欠薪案件;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負責工程建設行業監管,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掛靠導致的欠薪案件;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組織實施欠薪失信聯合懲戒;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預算和撥付,公安機關負責偵辦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依法處置因惡意欠薪、惡意討薪引發的治安案件;等等。三是堅持社會協同監督。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新聞媒體負責加強公益宣傳、典型報道和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資,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可以依法投訴、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進行舉報。
4、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如何承擔工資清償責任?
答:《條例》第17條規定,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條例》的立法特點一是如果已有法律規定的,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二是如果已有法律規定但不夠明確的,《條例》進行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三是如果沒有法律規定但需要作補充或者特別規定的,進行補充或者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法》第93條規定,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由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承擔工資清償主體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33條規定,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經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通知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5、用工單位使用無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派遣資質的單位、個人派遣的農民工如何承擔工資清償責任?
答:《條例》第18條規定,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首先,個人和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因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因此用工單位使用由其派遣的農民工應當承擔工資清償責任。其次,《勞動合同法》第92條第2款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向用工單位派遣農民工,違反勞務派遣法律規定,故用工單位應當基于法律規定的連帶賠償責任向農民工承擔工資清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此種情形下,不宜簡單認定該用工單位與被派遣的農民工直接建立勞動關系。用工單位承擔的工資清償責任,建立在法律規定的連帶賠償責任基礎之上,故依法可以向有關直接責任單位和個人追償。
6、違法發包、轉包、分包和掛靠單位如何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
答:《條例》第19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勞動合同法》第94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違法發包、轉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應當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亦即:農民工可以在未與發包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要求發包單位先予承擔工資清償責任,然后再由發包單位依法進行追償。《條例》第19條第2款針對違法掛靠、借用資質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亦作出了與第1款類似的規定。勞動監察執法實務中,《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43條第2款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組織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以發包、分包、轉包、掛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經營的,該組織或者個人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違法發包、分包、轉包、準予掛靠的單位先予支付。此處規定的先予支付責任與《條例》第19條規定由發包或者被掛靠單位先清償再追償的規定基本一致。
7、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如何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
答:《條例》第20條規定,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合伙企業法》第2條規定, 普通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民法總則》第56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條例》 第20條明確,前述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照前述法律規定予以清償。此外,《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63條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有限公司股東亦應當與公司一起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
8、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如何承擔工資清償責任?
答:《民法總則》第67條規定,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條例》第2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用人單位沒有在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工資,或者未與農民工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清償主體作出書面安排,仍不妨礙農民工基于工資的債權屬性依照《民法總則》《公司法》以及勞動法律法規要求合并或者分立后的責任主體承擔工資清償義務。
9、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如何承擔工資清償責任?
答:《條例》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民法總則》第68條規定,法人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在依法進行清算并辦理注銷登記后終止。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系法人法定解散事由之一,應當依照《民法總則》第70條規定由法定清算義務人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其他非法人組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由相應清償主體承擔工資清償責任。需要強調的是,一是清算中股東未屆出資期限的認繳出資應當加速到期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債務;二是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清償責任;三是清算義務人未經清算惡意注銷法人登記應當依法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四是破產清算中農民工工資債權應當優先于其他普通債權受償。
10、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主要有哪幾方面的原因?
答:一是工程建設項目資金不到位,建設單位盲目開工、施工單位帶資承包、墊資建設等原因不能及時撥付工程款引發農民工工資拖欠。二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不規范,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現象大量存在,發包單位與轉包、分包、掛靠單位、實際施工人、班組承包人之間因工程款、勞務費結算糾紛引發農民工工資拖欠。三是施工企業勞動用工管理不規范,無員工花名冊、勞動合同、考勤表、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清單,工資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等問題引發農民工工資拖欠。《條例》第四章“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就是針對工程建設這個主要領域,就上述三個方面的主要問題對各個主要環節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11、《條例》對建設單位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有何規定?
答:《條例》第23條規定,建設單位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是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從法律責任來看,《條例》第59條規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社部門報本級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級政府人社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針對社會投資項目,《條例》第61條規定,因建設資金不到位開工建設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12、《條例》對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有何規定?
答:《條例》第24條第1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根據《條例》規定,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將工程款支付擔保作為合同必備條款。建設單位可以采取以項目抵押、業主擔保、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方式提供合同履約擔保,確保工程款按時支付。關于法律責任,《條例》第49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條例》第57條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如果由此造成項目停工或者其他損失,施工單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要求建設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條例》第23條規定將建設單位施工資金安排落實作為建筑施工許可前置條件,以及第24條規定的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強制擔保制度,主要目的就是從源頭上解決工程建設項目資金不到位導致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但是實務中,由于建設單位的合同優勢地位,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現象反而更加普遍,要求施工單位監督建設單位預先為工程款支付提供擔保在現實中不太可能。如何將建設單位工程項目施工資金安排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真正落實到位,需要有關部門在《條例》規定基礎上出臺具體實施細則,并將監管措施進一步做細做實。
13、《條例》對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之間的工程施工合同有關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約定有何要求?
答:《條例》第24條第2款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該條第3款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條例》第57條第1項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屬于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的合同約定條款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例》沒有規定撥付人工費用所占當期完工產值的具體比例,只是要求必須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各地可以根據工程類別、施工特點等實際情況出臺具體文件對此進行具體指導和規范。
14、《條例》對建設單位撥付工程款和人工費用方面有何規定?
答:《條例》第29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實務中,工程款過程結算大多約定按照工程形象進度支付,但是各種推遲結算的后果往往因為建設單位原因導致,施工單位處于合同劣勢一般很難按時拿到工程款,甚至通常情況下還被迫代替建設單位向工資專用賬戶墊付人工費。為此,《條例》第35條強調,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因爭議不按照本條例第24條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亦即,每月撥付一次人工費是強制性的,不受各方工程結算糾紛的影響。《條例》第57條第2項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條例》施行后,有些建設單位是否還會繼續利用自己的合同優勢地位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代替自己每月向工資專用賬戶墊付人工費以規避己方法律義務,有待進一步觀察。
15、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直接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是否承擔工資清償責任?
答:《條例》第36條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單位清償。
16、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誰承擔工資清償責任?
答:《條例》第37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因此,由于建設單位違反規劃、建設法律法規的原因導致的農民工工資拖欠,由建設單位承擔兜底的工資清償責任。同時,建設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還需要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條例》第60條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社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條例》第61條規定,對于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社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同時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17、此外,建設單位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方面還要履行那些義務?
答:《條例》第29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社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18、《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何規定?
答:《條例》將嚴格落實施工資金安排作為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同時規定了建設單位強制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在解決了工程項目建設資金和工程款這個“錢從哪里來”的問題之后,為防止建設市場主體之間因常見的工程款糾紛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條例》制定了工程款和人工費(農民工工資)分賬管理制度,進而解決“錢從哪里走”以及“錢放在哪里”的問題:一是要求建設單位至少每月一次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人工費,不受工程款結算糾紛的影響;二是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有關資料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未按規定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條例》第55條第1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條例》第57條第3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9、《條例》對金融機構服務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何規定?
答:為解決“錢怎么管”的問題,確保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專款專用,《條例》第27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社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20、《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監督管理有何規定?
答:工程建設領域常見的層層發包、農民工作業隊伍高度分散、流動性大等問題,導致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管理極不規范,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造成重大隱患。為此,《條例》推動建立農民工實名制,對工程項目勞動用工管理規范作出一系列細化和明確。《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條例》第55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承擔上述行政責任以外,由于《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必須保存3年用工管理臺賬,故一旦與農民工發生勞動爭議,如果不能承擔相應舉證責任,將會承擔不利后果。
21、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分別承擔什么責任?
答:《條例》第30條規定,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根據上述規定,雖然分包單位對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但施工總承包單位需要進行監督,更重要的是要為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后果承擔清償責任,而且不得以自己已經超額支付工程款為由拒絕先行清償,這是以前的規定里所沒有的,對此施工總承包單位務必引起高度重視。施工總承包單位不按規定加強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不但可能面臨嚴重的行政處罰,還有可能會為分包單位實際施工人或者班組的工資拖欠行為承擔先予清償責任。《條例》如此規定,就是要倒逼施工總承包單位提高勞動用工管理水平,進而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生產勞動組織模式的深刻變革。
22、《條例》對農民工工資委托代發制度有何規定?
答:為解決“錢怎么發”的問題,《條例》抓住施工總承包單位這個重要一環,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條例》第31條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條例》第54條規定,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近年來,各地在推進落實農民工實名制、工資委托代發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積極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比如:有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僅憑班組提交的考勤表、工資表將工程款或者勞務費拆分為工資委托銀行代付,既不監督、管理也不核實;有的實際施工人、班組長以自己的親朋好友冒充農民工,或者采取集中扣押農民工銀行卡方式套取工程款、勞務費,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造成嚴重隱患。這些違法行為,將是這次《條例》施行后執法查處的重點打擊和規范的對象。
23、《條例》對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有何規定?
答:《條例》第32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條例》第55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24、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是否可以被司法、行政強制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答:《條例》第3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25、《條例》對工程項目維權信息告示制度有何規定?
答:《條例》第34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建立工程項目維權信息告示制度,就是要加大監督和規范工程建設領域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行為力度,暢通農民工維權途徑和維權渠道,對農民工工資拖欠違法行為起到強大的震懾作用。
26、施工總承包單位可否以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為由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答:《條例》第35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27、施工總承包單位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掛靠是否承擔工資清償責任?
答:《條例》第30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條例》第36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28、《條例》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有關責任主體在守法誠信評價信用體系方面有何規定?答:一是將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記入用人單位守法誠信檔案,實施守法誠信等級評價;二是將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定期向社會公布;三是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四是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29、《條例》在實現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功能方面具體有哪些體現?
答:一是制度保障。《條例》在總結近年來治理欠薪經驗基礎上確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比如工程建設領域的工程款支付擔保、人工費分賬管理、農民工工資專戶、實名制管理、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委托代發、應急周轉金、農民工維權信息公示告知、欠薪失信聯合懲戒等制度等等。
二是資金保障。從資金的來源上,《條例》將落實工程建設資金安排作為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強制要求建設單位為工程款支付提供擔保,施工總承包單位繳存工資保證金或者提供銀行保函;從人工費的走向上,《條例》要求工程款與人工費實行分賬管理,建立農民工工資專戶,由建設單位至少每月一次撥付人工費,并且不受工程款爭議的影響;從工資賬戶的管理上,《條例》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妥善保存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加強日常服務管理,如有異常納入欠薪預警系統;從工資支付的方式和最后的歸屬上,實行施工總承包單位委托銀行代發,不受與分包單位之間工程款、勞務費爭議的影響,確保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手中。
三是清償主體保障。《條例》第3章專門對工資清償主體和責任作了規定,將工資支付責任主體從傳統的用人單位延伸到用人單位的出資人,以及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等等,該規定適用于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拖欠工資的情形。第4章“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中,更是強制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構建了一個更加廣泛的工資清償責任體系。比如,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掛靠需要承擔清償責任;分包單位承擔工資直接支付責任;分包單位拖欠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需要先行清償;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應當以未付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建設單位違反規劃、建設法律規定開工建設應當承擔清償責任;等等。為解決責任單位支付不能或者欠薪逃匿造成農民工生活困難的,《條例》還在附則中規定了政府緊急情況下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向農民工支付部分工資或者生活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應急周轉金規定在附則而不是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章節中,可見它不僅僅適用于工程建設領域而是適用于所有的用人單位。
四是政府監管保障。《條例》明確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堅持政府負責、屬地管理、行業監管、部門聯動的監管原則。一是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有關行政部門、鄉鎮(街道)各自職能職責。二是實行部門聯動,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信息平臺信息共享、預警監控機制,公安機關、不動產登記部門、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查詢、協助調查機制,農民工工資拖欠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等等。三是明確了針對違反《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責令限期改正、項目停工、罰款、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以及限制新建項目、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息信用系統公示等特別措施。四是明確了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比如《條例》第59條規定在政府投資項目欠薪情況下對政府負責人、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的約談、處分,《條例》第60條對有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30、《條例》施行后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對建設單位來說,一是施工資金安排時間要求提高,融資成本、融資壓力進一步加大,需要相應調整與金融機構等融資對象的有關合同條款;二是工程施工合同人工費支付條款、工程款支付擔保條款務必要符合規定,防止由此產生工期遲延等合同抗辯導致己方雙向承擔違約責任;三是要注意以人工費為優先的原則保證工程款按照合同約定、人工費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撥付,防止由此承擔違約責任、承擔工資清償責任以及其他行政處罰等不利后果;四是加強監督施工總承包單位落實以農民工實名制的勞動用工管理、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專戶、工資委托代發等制度,防止因施工總承包單位因管理不細、制度缺失導致工資拖欠對己方造成不利后果;五是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務必嚴格遵守《條例》有關規定,否則除單位依法承擔責任外,有關負責人要被約談,并影響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和職務晉升。
對施工總承包單位來說,一是要求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落實施工資金安排和工程款支付擔保并作為施工合同必備條款,約定相應違約責任;二是嚴格執行工程項目實名制管理,監督分包單位規范勞動合同、考勤表、工資支付臺賬和支付清單等勞動用工;三是嚴格執行工資保證金繳存、銀行委托代發制度,防止分包單位、實際施工人、班組承包人虛報冒領以農民工工資名義套取工程款、勞務費;四是注意將《條例》中有關清償追償等規定內容納入與建設單位、分包單位的合同條款之中,同時約定相應違約責任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五是謹慎選擇分包單位、作業班組,積極協調處理與分包單位、實際施工人、班組承包人之間的工程款、勞務費結算爭議,及時先行清償或者協調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針對有關責任主體“惡意討薪”“惡意欠薪”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收集有效證據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蔓延,造成不良影響。六是堅持守法誠信,注重企業信譽,履行社會責任,以《條例》施行為契機大力探索創新建筑施工作業模式、規范建筑勞動用工管理,進一步占領和拓寬市內市外、國內國際工程建筑施工市場。
31、《條例》施行后非工程建設領域的其他用人單位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一是注意法律的綜合協調適用。《條例》除第4章“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以及第5章、第6章有關工程建設領域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以外,對非工程建設領域的其他用人單位均應當適用《條例》有關規定。《條例》沒有規定的,還需要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最低工資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工資支付的規定內容。二是注意新增部分針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針對用人單位以實物、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工資支付的銀行卡或者社保卡等違法行為,《條例》第54條規定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否則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注意這里的行政處罰既包括對責任單位的罰款,也包括對相關責任人員的罰款,處罰措施相當嚴厲,用人單位務必高度重視:一是徹底改變原先不保存工資支付記錄尤其是不提供工資清單的傳統做法,嚴格執行上述規定,避免遭受行政處罰進而導致其他不良征信影響;二是注意保留有農民工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記錄、提供工資清單等相應證據,防止在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中因舉證不能導致不利后果,甚至造成引發農民工以此為由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意圖讓用人單位遭受行政處罰以謀取自身不當利益的不利局面。三是注意調整了工資支付記錄的保存年限。《條例》第15條規定將工資支付臺賬保存年限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的2年調整為3年,這同時將會對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中對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等支付情況舉證義務帶來相應變化。考慮到有的用人單位大多存在有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農村居民勞動者的情況,而工資支付記錄、支付清單等一般不便拆分,故建議統一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以避免因個別錯誤或者疏漏導致不利后果。
32、農民工注意哪些問題?
答:《條例》第10條規定,被拖欠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和提起訴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
對非法討薪行為,《條例》第52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一是采取虛構事實、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方式以討要農民工工資名義追索其他合同債權。比如惡意串通、冒名頂替、虛構人數金額、敲詐脅迫等方式套取工程款、勞務費、材料款,對于此類行為,符合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構成要件的,應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二是采取拉橫幅、爬塔吊、堵門堵路、斷電阻工、沖擊國家機關、妨礙公務等方式討要工資的,應當分別以擾亂國家機關、公共交通及企事業單位生產秩序、妨礙公務、尋釁滋事等進行治安處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條例》執行后,農民工應當注意:一是依法主動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且如實提供勞動;二是如實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信息;三是按照約定如實進行進出場登記和在按時在工資支付表上簽字核對;四是務必將自己妥善保管身份證和銀行支付工資綁定的銀行卡,不得交由他人。
云陽縣人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宣
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