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8)日,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從重慶市“掃黃打非”辦公室獲悉,《重慶市“掃黃打非”工作舉報獎勵辦法》(下稱“辦法”)正式頒布。辦法詳細規定了舉報獎勵范圍和獎勵標準,最高可達60萬元。
舉報獎勵范圍有哪些?
根據辦法,下面十六類行為屬于“掃黃打非”舉報獎勵范圍:
(一)出版、制作、印刷、復制、發行、傳播、寄遞、儲運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所述10類違禁內容的出版物(含網絡出版物)行為。
(二)出版、制作、印刷、復制、發行、傳播、寄遞、儲運淫穢出版物(含網絡出版物)、印刷品及相關信息的行為。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四)擅自印刷、復印、出版或大量寄遞、儲運他人及相關企業、單位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的行為。
(五)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擅自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編印、發送活動。
(六)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及設立網站。
(七)擅自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攜帶有違禁內容或超出個人自用數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八)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及相關許可證書的行為。
(九)淫穢色情網站、客戶端和其他網上淫穢色情信息;利用網絡社交平臺、即時通訊工具、網絡存儲及存儲介質等方式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色情信息。
(十)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的出版物、網絡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關信息。
(十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危害社會公德、公序良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網絡出版物及相關信息。
(十二)因出版物(含網絡出版物)和印刷品內容問題,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或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線索。
(十三)假報刊、假記者站、假記者以及制作、傳播假新聞的違規違法行為。在互聯網上假冒新聞媒體、新聞網站和新聞記者,打著輿論監督名義進行詐騙、敲詐的行為。
(十四)新聞出版單位及從業人員涉及新聞出版相關工作的違規違法行為。
(十五)利用網絡平臺和相關渠道,針對境內推銷、傳播有違禁內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關信息行為。
(十六)其他涉“黃”涉“非”問題。
舉報獎勵應符合哪些條件?
辦法規定,舉報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事實及相關證據;同時,舉報內容經相關“掃黃打非”部門核查確認,屬于第一舉報人;此外,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四類情形,無法被獎勵:“掃黃打非”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屬于申訴案件的舉報;侵權盜版等行為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舉報;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舉報獎勵的標準有哪些?
據悉,舉報非法出版活動(含網上網下)的線索,按照每案涉及出版物(包括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經營額的2%以內的獎金額予以獎勵;舉報非法出版活動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等設備的線索,按每案罰沒款10%以內予以獎勵;個案獎金均不超過60萬元。
舉報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違禁內容以及其他校園欺凌、自殺自殘、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公德的網站、客戶端以及網絡社交平臺、即時通訊工具、網絡存儲及存儲介質等的線索;舉報新聞敲詐、假新聞、假媒體、假記者站、假記者、擅自設立或者偽造、假冒出版單位的線索;舉報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及許可證書等新聞出版相關工作違法違規行為的線索;舉報擅自印刷或復制、發行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攜帶有違禁內容或超出個人自用數量入境的;舉報利用網絡平臺和相關渠道,針對境內推銷、傳播有違禁內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關信息的線索;以及其他涉“黃”涉“非”問題和線索,形成行政處罰案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5000元獎勵。形成刑事案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至1萬元獎勵。
此外,舉報的有關非法活動被列為全國大案要案、督辦案件,或其他重大貢獻者,獎金由受理舉報的“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后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上限。同一案件不重復獎勵。
有相關線索的市民可通過郵箱(cqshdfjb@163.com)和地址(渝中區上清寺街道人民路252號附1號207室)發送相關信息。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 陳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