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于社會公眾的義務
9.對于疫情防控,單位和個人主要有哪些法定義務,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于商業、服務業經營者,還應當按照《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9085-2003)的要求采取相關措施。
10.單位或個人發現患者或疑似患者是否應當報告?如何報告?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時,都應當及時報告,但應注意不得違法傳播個人信息。
11.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患者或疑似患者怎么辦?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采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2.在重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必須戴口罩?
是。重慶市疫情防控領導小組、交通運輸防控組發布通告,自 2020年 1月 29日起,乘坐重慶市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應戴口罩乘坐。具體規定如下:
(一)自2020年1月29日起,乘坐我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城市公共汽車、軌道交通、出租汽車、長江索道、兩路口皇冠扶梯、班線客車、輪渡等,乘客應戴口罩乘坐。
(二)對于沒有戴口罩的乘客,公共交通工具營運人予以勸返。對于不聽勸返的,營運人有權拒絕乘客乘坐。勸返過程中,乘客擾亂運輸秩序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公共交通工具的從業人員必須戴口罩上崗。
同時提醒:為了廣大市民健康,阻斷病毒,請市民在其他公共場所也戴好口罩。對不聽勸阻,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阻礙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疫情防控期間,是否可以舉辦群體性聚餐活動?
否 。2020年1月29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市商務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2月13日24時前,餐飲服務單位、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禁止舉辦任何形式的群體性聚餐活動,棋牌、網吧、KTV、洗浴等公共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14.經營者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是否會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