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患者和疑似患者等的義務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
是。國家衛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0日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2.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不服從管理時,應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3.患者和疑似患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是否會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相關條款主要有: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的工作范圍是否應當受到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斷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