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日報全媒體訊(記者 黃喬)2月2日,市高法院下發《關于嚴懲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的通知》,對實施“暴力傷害醫務人員”“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等11種危害疫情防控行為,構成犯罪的,予以重點打擊。
該通知要求,要明確打擊重點,對實施下列危害疫情防控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重點打擊:
(一)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
(二)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制造、傳播謠言,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全和社會秩序的;
(三)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等危害疫情防控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傳染病疫情職責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五)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生產、銷售偽劣防護用品、假藥、劣藥、不符合防治傳染病標準醫用器材的;
(六)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非法經營、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七)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聚眾打砸搶的;
(八)貪污、侵占或者挪用用于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款物的;
(九)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中負有相關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十)違規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犯罪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
(十一)實施其他危害疫情防控行為,構成犯罪的。
該通知還強調,對前述犯罪,本市各法院在刑罰裁量時,要綜合案件的事實、情節及危害后果,體現從嚴從重,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要嚴格緩免刑的適用條件,加大對犯罪人違法所得的追繳和罰金、沒收財產刑罰的適用力度,同時充分適用“從業禁止”這一非刑罰性處置措施懲罰相關職業犯罪。
同時,各法院對受理的危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案件,要在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權利基礎上,在有效防控案件審理過程中疫情傳播風險的前提下,加快辦案進程,實現快審快結,原則上必須在審限內結案,非因情況特殊,不得延長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