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維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的通告
重慶市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響應以來,各級黨政職能部門與全市廣大人民群眾一起開展聯防聯控,打響了疫情防控阻擊戰。為進一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全市社會治安大局穩定,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編造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涉疫情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和網站、論壇上編造、散布謠言,謊報疫情、警情,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未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車、軌道交通、出租汽車、班線客車、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進入車站、港口、機場、商場等公共場所,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
四、明知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場所故意向不特定人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或其他場所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封鎖疫區、封閉醫院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六、侮辱、威脅、傷害醫務工作人員,或者擾亂醫療機構及隔離觀察點正常秩序的;
七、拒不服從人民警察現場采取的防控措施,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檢查站(點)的;
八、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公務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正常交通秩序的;
九、制售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藥水等疫情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及假藥、劣藥的;
十、違反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一、非法捕殺、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十三、實施其他擾亂疫情防控和社會秩序行為的。
特此通告
重慶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