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陽網訊(記者 何競嘉 通訊員 溫春來)日前,應申請人嚴女士的申請,云陽縣人民法院發出了今年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蔣某騷擾、跟蹤、接觸嚴某及其相關近親屬,并責令蔣某遷出嚴女士位于萬州的住所。
嚴女士與蔣某結婚近兩年,雖說雙方都是再婚,但嚴女士步入婚姻的初心始終未變。不承想,結婚僅一年多,丈夫蔣某便開始對自己拳腳相加。今年5月,不堪受辱的嚴女士終于向云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蔣某的婚姻關系。然而,妻子的心灰意冷非但沒能讓蔣某反省過錯,反而促使其變本加厲地打擊報復。在訴訟階段,嚴女士就多次報警稱遭受蔣某家暴,經醫院診斷,嚴女士皮肢裂傷,上肢肌腱損傷(不完全斷裂),需用石膏托固3周。
為避免弱者繼續遭受傷害,7月16日,云陽法院第五人民法庭在收到嚴女士的人身保護令申請后,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第一時間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蔣某對申請人嚴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蔣某騷擾、跟蹤、接觸嚴某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蔣某遷出嚴某位于萬州的住所。
據悉,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該法的一大亮點是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賦予司法機關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新“武器”。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人身保護令并非一發了之,若蔣某違反上述禁令,云陽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