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陽網訊(記者 楊梅娜)近日,市民熊女士遇上了一件煩心事,前段時間,她租了一套房子,滿心歡喜地將生活用品搬了進去,還購置了一些小家電,可剛住進去沒幾天,就被告知房子被銀行申請拍賣,要求熊女士盡快搬走。
“我的損失誰來賠償?”熊女士思來想去,怎么也沒想通,她便前往云陽某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
據了解,熊女士租的孫先生的房屋系貸款購買,已經抵押給了銀行,熊女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租了孫先生的房屋。后來,由于孫先生無力償還銀行貸款,導致該房屋被銀行申請進行拍賣,銀行要求與熊女士中止租賃合同。對此,熊女士認為“買賣不破租賃”,孫先生的房屋被拍賣,損害了自己的利益,銀行無權要求中止租賃合同,要求在房屋出售后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或者孫先生賠償自己的損失。孫先生則認為對于租賃合同的違約自己并非主觀故意,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買賣不破租賃是否適用于有抵押的房屋?造成的熊女士的損失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目前,很多房產存在抵押權。合同法中確實有“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但這種原則的適用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也就是說,“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只適用于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而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情況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糾紛,已造成損失的具體責任如何劃分?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己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本糾紛中,孫先生的房產在租賃前已經進行抵押,屬于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的范疇,銀行有權利對孫先生的房產進行拍賣處置。孫先生在出租房屋時沒有書面告知熊女士該房產已抵押,因此,造成熊女士的損失,孫先生應該對此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