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減少大氣污染、改善城市環境、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新修訂的《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全縣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下列區域或者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禁放區域):
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橋梁、隧洞、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化糞池、沼氣池、地下管網;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風景旅游區、森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禁放區域,由有關責任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志,并負責管理。
三、在禁放區域內,禁止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
四、雙江街道、青龍街道、人和街道、盤龍街道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下簡稱限放區域)。
限放區域內:在雙江街道億聯建材家居汽車城對面迎賓大道設置煙花爆竹臨時集中燃放點,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燃放時間為農歷除夕晚上十一點至正月初一凌晨一點;除臨時集中燃放點外,縣城建成區內其他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五、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零售經營點購買,燃放時按照燃放說明,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居民樓的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六、我縣對煙花爆竹經營實行專營。供銷聯社部門負責全縣煙花爆竹的統一歸口經營管理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布點規劃與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未經許可,不得經營煙花爆竹。
為方便群眾,結合實際,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在限放區域合理布設煙花爆竹臨時零售點,核發《煙花爆竹經營(臨時零售)許可證》。
臨時零售經營點在許可證期限屆滿后,應當停止經營,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銷售和存放。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嚴禁銷售、儲存、攜帶、燃放不符合重慶市公布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車等交通工具。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條例》規定。
九、對違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通告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施行。
云陽縣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