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2018年春節期間全縣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全縣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為:國家機關辦公場所;車站、碼頭、商場及其他人口密集場所;重要軍事設施、倉庫、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加油(氣)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周邊100米范圍內的場所;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醫院、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化糞池等重點防火區;居民棚戶區及城鎮居民樓的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等區域;公路、橋梁、花園、龍脊嶺文化長廊、風景旅游區、城區各廣場;法律法規或者縣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或場所。
除禁止燃放區域或場所外,縣城城區,即人和街道、盤龍街道、雙江街道、青龍街道轄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下簡稱限放區域)
三、青龍街道、雙江街道分別設臨時集中燃放點。地址:1.濱江大道延伸段,小地名“一棵樹”南面和東側空壩,分為A、B兩個燃放區域;2.迎賓大道改擴建便道,小地名“陳家溪”。
其他鄉鎮、街道設臨時集中燃放點,按照《關于做好2018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陽府辦發〔2018〕4號)要求執行。
市民在臨時燃放點燃放時應服從現場執勤人員的指揮。
四、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時間: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3月2日止,每日上午7時至次日凌晨1時,可以在限制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五、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定時定點銷售。銷售時間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3月2日止。臨時專營銷售點必須依法取得臨時銷售許可證,并遵守有關專營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臨時銷售許可證和“煙花爆竹專營銷售點”標志。單位和個人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應當從專營銷售點購買。不得向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
六、允許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包括C級和D級產品中的噴花類、旋轉類、玩具類(煙霧型、摩擦型除外)、爆竹類(土火炮、大夾小和炮中炮爆竹產品除外)、升空類(火箭、旋轉煙花產品除外)、組合煙花類6類。允許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貼有普通煙花爆竹包裝標識條形碼及縣安監局、縣供銷聯社統一印制的監封標志。未取得公安機關《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不得燃放禮花彈、架子煙花、小禮花、吐珠煙花產品和單發藥量大于25g、內徑大于30mm的內筒型組合煙花等專業燃放類產品,以及擦炮、摔炮、藥粒型吐珠產品。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銷售、儲存、攜帶、燃放不符合重慶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嚴禁在公共汽車等交通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護。
八、為防止火災,嚴禁銷售、購買、燃放“孔明燈”。
九、燃放煙花爆竹嚴重污染空氣,影響人體呼吸健康,建議廣大市民盡量少燃放或不燃放。
十、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向公安、安監、工商、供銷等部門舉報。舉報電話為:110、55133055、55166700、55189069。
十一、對違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通告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施行。
特此通告。
云陽縣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